创业板改革增强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创业板改革增强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良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创业板改革考虑到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与科创企业在人才需求上的类似性,把科创板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创业板,增强激励制度的灵活性,激发创业板公司创新创业活力。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比照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调整股权激励制度,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提高激励比例上限,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深交所同日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第8章第4节细化了相关规定。
首先,坚持便利与规范并重。
为防范激励机制可能带来的滥用风险,证监会于2005年底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要求、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内容。2016年,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做了修改,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这次发布的《监管办法》第25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次,丰富激励工具,简化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股权激励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其中限制性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方式。按照现行办法,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达到行权条件后解除限售。从实践看,部分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未达到行权条件,需要回购并注销,程序较为复杂。《监管办法》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在第27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应当遵守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这样,在现行激励办法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基础上,新增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简化了股票授予方式,允许激励对象在符合行权条件后获得并登记上市公司股票,登记后不再设置限售期,直接上市流通,减少了因为不符合行权条件而回购注销的程序,进一步便利了操作方式,增加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可选择性。从科创板推出股权激励的20余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绝大部分采用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更加市场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60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制度作用,本次改革借鉴科创板经验,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该定价基准,突破“折扣”限制,同时在机制上进行必要制约。《监管办法》第28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出现此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科创板推出股权激励的20家公司,15家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突破了50%“折扣”的限制,基本在四折左右。
第四,提高激励比例上限。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限额为总股本的10%。实践中部分公司反映,激励比例的上限较低,难以满足其激励员工的需求。从境外市场看,美国、香港没有比例限制。科创板借鉴境外经验、考虑境内市场实际,在广泛调研企业需求的基础上,将比例限制由10%提升至20%。本次创业板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与科创板保持一致,将激励比例上限提高至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五,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为防范利益冲突,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是,在创新创业企业中,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者其近亲属可能是公司的关键人才,通过授予股权对其实施激励,有利于保持公司治理和管理团队稳定。为此,《监管办法》第26条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创业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又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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