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存进银行,4个月过去仅剩6毛2,法院判决:储户需承担责任-1000万存5年利息多少

炒股干货 阅读 46 2026-09-13 00:31:00

李女士在广州某外贸公司工作,2016年4月份李女士因工作需要出国,担心大量现金放在家中不安全于是来到了广州建设银行雅湾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存入一千万。同年8月份,李女士在国外与客户谈成生意,在向合作方支付一百万时却一直显示支付失败。

经过查询,存有一千万的卡中只剩下了六块两毛五,巨额财产的消失令李女士急忙找到广州建设银行雅湾支行工作人员,可是接待李女士的工作人员态度及其恶劣,负责人三番五次推脱不见,甚至扬言李女士是为了讹钱她根本没有存入这一千万存款。

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警方。在警方的调查下发现李女士卡里的一千万在几天的时间里被多次转账给湖北武汉的一家信托公司。银行拿出来一份签有李女士名字的授权委托书作证,李女士表明那根本不是自己的签名且她最近这段时间一直在国外,根本不认识信托公司,而且自己的手机也没有收到银行的转账提醒信息。

随后警方将调查目标锁定在该银行经理韦某身上,发现韦某伙同信托公司转走了李女士的一千万存款,在警方的调查下韦某也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韦某伪造了李女士的签名,与信托公司合谋,利用职务之便转走了李女士的存款,并且通过银行内部阻拦李女士收到转账信息提示。经过警方调查韦某不是第一次进行此操作,短短几年内韦某已与信托公司累计非法盗取2.5亿元。

李女士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以李女士证据不足,存在泄露个人信息为由判决李女士败诉。李女士对诉讼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银行对李女士赔偿450万与4个月的利息。

以案释法

本案中涉及多方主体,包含:李女士、韦某、建设银行利雅湾支行、信托公司。

首先,韦某非法转移李女士的银行资金,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构成了经济犯罪。他实施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暴力手段到特定场所实行盗窃,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李女士的签名。

他的盗窃所得数额已经达到了盗窃罪中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因此对其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对于金融机构所开出的所有涉及经济利益的票据文件等进行伪造。韦某在此案件中伙同信托机构伪造了李女士的签名,签订了信托机构的合同协议。

伪造李女士签名,由于韦某的工作职位特殊性使其犯罪行为得以实行,以致于以李女士的名义转出了李女士名下财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李女士对法院提起的诉讼二审判定银行需要赔偿李女士450万元,以及存放4个月的利息。这一判决结果令很多人疑惑甚至不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失误导致李女士财产受损,反而要李女士自己承担大部分的损失。

银行以李女士不慎保管个人信息作为抗辩事由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就算李女士存在个人信息不慎保管的情形,银行也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仔细核查转账手续。

而本案中存在韦某故意伪造李女士的个人信息并且由于银行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出现疏忽导致李女士失去千万财产。因此笔者认为裁判结果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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