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9公司股东约定固定收益、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到底有效吗?-投资公司不履行分红承诺

理财会议 阅读 34 2026-09-12 23:17:25

100-49公司股东约定固定收益、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到底有效吗?

公司股东间约定一方股东放弃分红,而由另一方股东向其每年支付固定收益的,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当事人主张该约定因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某,原股东分别为陆某、高某(系夫妻),各持有60.5%、39.5%。

2011年9月28日,陆某、高某与B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陆某出让20.5%股权,高某出让39.5%股权。双方同意由B公司负责并安排A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陆某、高某不参与,陆某、高某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A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B公司每年支付给陆某、高某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计15240万元的10%作为约定收益(第八年起,双方另行评估商定每年递增比例)。

2012年2月8日,陆某与B公司又签订《股东协议》,再次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B公司每年支付给陆某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1524万元),收益按年度计算在本年度内付清;B公司未按约每年支付约定收益,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8%),同时陆某有权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益。

2012年2月22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12月,因B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收益给陆某,陆某向B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立即支付2012年至2014年三年收益之律师函告》。后无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固定收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B公司认为:无效

B公司认为,约定收益条款中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采取固定的收益分配模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实质上是无论公司盈亏,股东陆某都获得固定分红,所以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强制性规定,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陆某认为:有效

陆某认为,股东之间约定的收益条款是股东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股东平等协商对于管理权的让渡不影响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也允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故约定收益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认为:有效

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意见均认为,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协议》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实务操作提示

1、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认缴公司新增的资本。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东间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表决、分红),也可约定一方股东放弃分红,而由其他股东向其支付固定收益,但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建议对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详细约定,比如其他股东退出时或公司解散、清算时该等固定收益如何处理等等;

3、股东间并不能约定无论公司收益情况如何,股东有权每年从公司获取固定的收益,因为如股东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可能将会构成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程序上,注意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示同意,而不是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5、最后,为了应对未来可能的争议,建议保留好全部与本事项有关的材料,比如《备忘录》、《框架协议》、《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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