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1-4.股东知情权股东委派董事任职于公司,是否影响行使知情权?-公司执行董事委派

银行理财 阅读 166 2025-05-10 15:42:37

问题:

股东委派董事任职于公司,是否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情回顾

澜海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于2003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澜某持股100%,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12日,善诚公司受让澜某10%股权,成为澜海公司的股东,此时澜某持股90%。澜海公司成立董事会,由股东委派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善诚公司方委派2名董事(含诚某),澜某方委派3名董事。澜某为公司董事长,诚某为副董事长。

澜海公司经营收益可观,但从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后股东双方经营出现分歧。善诚公司认为,澜某实际控制澜海公司,拒绝善诚公司参与澜海公司经营管理,导致善诚公司不了解澜海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善诚公司怀疑澜某侵占澜海公司资产,侵犯善诚公司的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善诚公司委托曾律师代为起草申请查阅澜海公司会计账簿的函件,澜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查阅,善诚公司遂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诉请判决澜海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善诚公司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性材料)和会计凭证供善诚公司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对方抗辩

诉讼中,澜海公司辩称,善诚公司已委派人员担任澜海公司的

副董事长及董事,实际参与澜海公司的经营管理,善诚公司已知悉澜海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已经享有了知情权,

不能再以不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为由行使股东知情权,且没有行使的必要,故

善诚公司不再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

曾律锦囊

股东委派董事任职于公司,不影响其行使作为股东享有的知情权。

首先,

善诚公司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善诚公司作为澜海公司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唯一理由系公司能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澜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善诚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

其次,

善诚公司向澜海公司委派董事的行为是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善诚公司委派诚某等作为澜海公司的副董事长及董事,其履行的是作为澜海公司董事之职责,董事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权利。即,作为股东的善诚公司委派董事任职于澜海公司,不影响善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98号案中亦持有相同裁判观点。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曾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善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同意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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