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妻子怒而“立遗嘱”,赠给弟弟妹妹40万元,法院判了-李健有多少自己的财产

银行理财 阅读 54 2025-04-25 16:44:11

事发华中某县,1965年出生的女子徐冰,在家里排行老大,在自己24岁那年,嫁给了李健。两人结婚以后,先后生下了两个儿子。

徐冰与李健的感情并不好,两人结婚之后,李健就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殴打妻子,其中一次打得特别厉害,造成了徐冰轻伤。

李健还特别喜欢喝酒,喝多了就喜欢胡闹,徐冰有时说他两句,他也听不进去。

因为受传统观念的熏陶,徐冰对李健一味忍让,每天都强颜欢笑地和李健过日子。两个儿子亲眼目睹过好多次爸爸打妈妈,导致性格十分孤僻,学习成绩也不好。

两个儿子长大以后,跟着李健跑大车,赚了不少钱,家里也又买了一套房子。

徐冰终于感到了一点欣慰,但是,坏事儿也来了,自从有了钱,李健经常在外面沾花惹草,还认识了一个叫陈佳的女子,经常给陈佳钱,还帮陈佳的弟弟买车。

顾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徐冰再次选择了忍让。

直到一天晚上,李健的行程有变,突然从外地赶了回来,就第一时间来到陈佳的住处,却意外撞见了陈佳的男友,李健顿时火冒三丈,与男子扭打在一起,在互殴中,李健拿起一把菜刀,将对方砍死。

同年11月,某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冰拿出20万代替丈夫赔偿了对方的损失,但是祸不单行,四个月之后,两个儿子在路上出了车祸,全部当场死亡。

经过这一系列打击,徐冰的精神垮了,住进了医院,治疗了半年之后才出院回家,在家里,她也经常通宵失眠,几乎不吃不喝,经常自言自语。

弟弟妹妹们担心姐姐出事,就排班轮流照看。一天傍晚,妹妹看见徐冰终于睡着了,就出去买菜了,回来时,姐姐已经割腕自杀,等到120赶到,徐冰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在徐冰的身边,整整齐齐摆放着一堆现金和存折,徐冰还留下了一份遗书:

我现在的生活,可以说是生不如死,每天都夜不能寐,实在是太痛苦了。父母都已经不在了,我的存款一共还有40万,分给我的3个弟弟妹妹,其中,小妹和弟媳照顾我比较多,经济压力也比较大,给她两家各15万,剩下的10万给二妹。两套房子,先由弟弟管理,等李健出狱,再把房子还给他,我先走了,感谢你们。

遗书备注了存折密码,但没有徐冰的签名。

李健的弟弟听说以后也赶了过来,看了遗书以后,李健的弟弟表示尊重嫂子的决定。

徐冰单位的领导也将死亡抚恤金暂时交给了徐冰的弟弟,计划等李健出狱后,再把钱还给他。其他存款,弟弟妹妹们就按照姐姐的意思分了,姐姐的后事花费基本是从死亡抚恤金出的。

一个月后,李健的弟弟去监狱探望李健,顺便把徐冰的遗嘱也告诉了哥哥。李健听后大怒:

我还活着呢!她凭什么分我的钱!

李健让弟弟请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位弟弟妹妹返还自己的40万存款和现金。

在法庭上,李健的律师提出:

第一,徐冰自杀前与李健是夫妻,40万存款和现金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要处置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并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处置;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给他人,应该认定无效。

第三,徐冰的遗书未亲笔签名,要件不齐备,而且未经李健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三位姐弟取走的40万,属于不当得利,应该立即返还李健。

三位姐弟认为:

第一,无论是房子还是40万存款,都是徐冰和李健共同所有,夫妻也享有平等的权益。

第二,徐冰留下遗书,已将两套房子留给了李健,40万存款应视为徐冰的遗产。

第三,徐冰赠送给姐弟40万,既是因为姐妹们轮流照顾过姐姐,也是因为自己对李健的恨,徐冰不想把自己的那份留给李健。

第四,姐姐的遗嘱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继承的40万财产,也是合法有效的。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徐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遗嘱是需要亲笔签名的,而徐冰写的遗嘱,没有签名,缺乏一定的完整性。

第二,同时,徐冰的子女和父母已经死亡,且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晚辈直系血亲,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李健一个人。

第三,夫妻处置共同财产时,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所属。

第四,徐冰在自杀前,仍与李健保持法定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离婚,房子和存款都是共同的家庭财产,所以遗嘱无效。

第五,徐冰死亡后,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李健是唯一的第一继承人,徐冰的遗产应全部由李健继承。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位姐弟返还李健40万元。

三位姐弟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期间,三位姐弟提出:

第一,李健故意杀人被判无期,一直在监狱,徐冰的存款应该是她个人的。

第二,李健入狱前,长期家庭暴力,长期搞婚外情,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给了自己的情人。

第三,徐冰因为两个儿子离世,一病不起,长期由弟弟妹妹照顾,按照继承相关规定,李健因为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因此,徐冰的遗产应当全部由三位弟妹继承。

第四,如果二审法院继续要求三位姐弟返还给李健40万存款,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

李健的律师认为:

姐弟之间的照顾是感情,不是生意,三位姐弟照顾徐冰的出发点值得怀疑。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从徐冰遗书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没有签名,但是已经写明自己是谁,通过字迹也能证实,遗书是徐冰本人书写,也是徐冰的真实表达。

第二,两套房子都在县城中心,都是学区房,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两套房子至少在100万以上,所以说,徐冰留给李健的财产明显比留给弟弟妹妹的40万要多。

第三,同时,徐冰感恩弟弟妹妹对自己的长期精心照顾,所立遗嘱是对属于自己的部分遗产进行处理,并没有侵害李健的财产权益。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健的全部诉求。

小编在这里解释一下:

《继承法》规定,自己手写的遗嘱要想有效,要满足三个方面:

第一,全文亲笔书写。因为只有这样,才不容易被他人伪造。

第二,亲笔签名。

第三,必须写明时间。这是因为,当一个人立多个遗嘱时,可以判断哪个是最后的。

本案中的遗嘱,虽然没有签名,但在正文中,就写明了我徐冰要怎么样怎么样,也就表示是本人所立,对一个精神恍惚的妇女来说,也不能要求的过于严苛。

因此,二审法院认可了无签名的遗嘱。

对于这个案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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