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成功帮助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担保公司项目法律意见书

理财百科 阅读 134 2025-04-24 19:46:24

关于建议对席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丘国威律师受席某的委托和喜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席某的辩护人。本案现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中。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席某,根据席某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2016年5月经朋友介绍,席某认识了李**,李**称在缅甸有军事工程,但没有相应资质,需要挂靠在席某公司。双方签了订合作协议,约定席某收取2%的管理费用;然后李**将报案人陈**介绍给席某,由陈**与李**对接工程项目事宜;期间报案人陈**与李**多次到缅甸考察工程项目事宜,席某也未参与他们的考察,所有工程项目事项都是陈**和李**一手操作,由陈**、李**进行决策、实施的。 2016年9月底,陈**将200多万元的办证费用汇入席某公司账户,国庆期间李**多次打电话要求使用该笔费用几天,用几天就返还,经不住李**的恳求,将其中160万元转入到了李**的私人账号。席某转账后李**未能如期返还该笔费用,后该工程无法建设,陈**、席某、李**多次沟通协商,还款事宜,且李**多次承诺由其个人承担还款义务与席某无关,但每到还款日至李**无法给付,陈**报案,导致本案的发生。2019年12月4日,席某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盈江县看守所。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席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事实来分析,还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席某的行为都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意即本案犯罪嫌疑人席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值得贵院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退一步讲,若本案确属刑事案件,并构成合同诈骗罪,那本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中天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席某。因为犯罪嫌疑人席某是中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中天有限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审查,保护犯罪嫌疑人席某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席某家属积极退回所涉款项,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羁押的必要。席某亲属在其被羁押后,想尽一切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退回所涉款项给被害人,让被害人损失减小到最低。目前为止包括被扣押的资金,一共退回40万元,已经将其所涉款项全部退回,社会危害性减小到最低程度,没有羁押必要。本案中的虚设工程项目的李**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所有案件线索和证据业已固定,嫌疑人席某完全没有上诉五项社会危险性。

三、对嫌疑人席某决定不予逮捕是贯彻张军检察长重要思想的体现。2019年10月18日,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中讲到“民营企业有经济上犯罪的,可不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席某作为注册资本******万元中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对其作出不予逮捕是践行张军检察长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

四、席某的家庭情况已陷入困境,希望贵局从人性、关怀角度出发,对其决定不予逮捕。自席某被刑事拘留以来,其家人在经济、心理上一直承受着沉重的压力。案发前席某身体状况就非常弱,经常出现高血压,心梗等疾病,一直以来都在接受医院治疗,并长期服药,但改善的效果不大;出现不能调解不成后由于担心将面临的刑事诉讼及刑罚,其心理经常处于忧郁状态;现被羁押看守所心理状态变的更差;其家人也因他的刑拘而深受影响,积极与受害人取得联系,想设法筹集金钱,用于退还。

五、是否已经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也已经查清,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的规定,我们认为席某已经完全符合了以上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因此,席某自身没有犯罪故意,其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缅甸工程是虚假不存在的,虚设工程是另案处理的李**,席某在工作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刑拘期间能真诚悔过、服从管教,社会危害性小;考虑到席某能够积极退回款项,自身身体和心理存在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本身也是被骗受害者及家庭环境不容乐观等,为了维护席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请求贵院对席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丘国威律师

2020年1月 日

上海光学影像测量机价格

OGP光学影像测量机

影像测量仪仪

测量仪器 上海

相关内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一份小笼包引来一只“独角兽”?南翔这个产业园招商有妙招-卿云基金 下一篇: 一份文件引发的行情!日内资金流入超10亿,缅甸锡矿暂停开采引发国内外锡价飙涨-锡的储量还可以开采多少年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