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需要几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举个例子:
【例】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丙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8年1月,丙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8年2月,丙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9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9年4月,丙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丙公司是丁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2)丙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解析】
(1)丙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丙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有三处不合法:
①丙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丙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丙公司由9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全部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不合法。
③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丙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丙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合法。
(5)丙公司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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